能将父母送到一家专业的养老机构,才是最大的孝顺!
哈喽,相信大家还不知道了,公众号最近改版,不再按发布时间推送,如果文章打开率太低,或者点赞不高,就会默认你不喜欢这个号,从而停止推荐,我们的号可能因此就会被“淹没”了。
账号创作至今几年了,相信这里已经成了很多养老人的家了吧
大家记得把我们账号星标★
就当鼓励下我们呗!!!
详情:北京大学康养产业领军人才研修班第III期 开始报名啦~~~
之前有篇文章火爆老年圈子,讲述了一个典型的中国养老故事,两个儿子,都有所成就,也都有自己的生活,老两口怎么办?
相关阅读:我俩儿子上清华和人大,可我还是进了养老院
这篇文章还未涉及到女方父母的养老,从文章中,我们可以看到,老两口应该是科研机构退休的,工资待遇,应该算是不错的,这个家庭在中国也是非常不错的一个家庭,从家庭条件、子女虽然没有将父母接到家里养老,但对老人还算孝顺。
但文章中透露出无奈,同时也传达了一个信息:入住养老机构是一件很不好的事情,是万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。而今天,笔者想说的是:
有能力将父母送到一家专业的养老机构
才是最大的孝顺
我们听过很多养老的故事,比如说京东老板刘强东父母,宁愿在农村养老,也不愿意来北京,比如说今天这个故事,还有子女出国,老人在国内独自养老的故事等等,都是中国养老现状的真实写照。
那么,怎么样的老年生活,才是幸福的呢?在大部分人的眼里,住养老院,是很大的不孝,对老人来说,住养老院也是很大的不幸,甚至在社会上,住养老院,连带子女都可能被人看不起。
从服务的角度,从照顾的角度,在特定的时期,比如说,当老人不能照顾自己的时候,以中国目前的现状,居家上门服务,聘请保姆等,都不是很好的解决办法。
假如有一天,父母有老年痴呆的时候,当有一天,父母卧床不能自理的时候,家庭是没有能力照顾好的,无论从时间精力,还是从专业护理技术等多个方面,这个时候,入住一家有专业照护能力的养老机构,或许是最好的选择。
还有一条,几代同堂的思想,在现代社会已经很难维护,每周或者每月都能有时间见面交流,这已经是一种不错的生活状态,目前我国的空巢率超过50%,父母也子女不住在一起,已经成为“新常态”,这个时候,你还在追求几代同堂,追求一定要和子女住在一起,有时候就会很难办到。
之前美国西部养老考察,我们更深刻体会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,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,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已经不能承担,多数家庭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家庭养老的难题。
我们讲养老服务体系建设,要明白居家养老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主要服务人群,在身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,居家或者社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,因为这个时期,在熟悉的环境中,有熟悉的朋友,不用改变生活习惯等,如果有专业的社会化服务,在这个阶段是不错的选择,但随着年龄和身体条件的变化,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的养老,就需要专业的机构。
专业的机构,可以给予老人更好的照顾,这对子女和老人来说,都是很好的选择,但目前一家能够称得上专业的养老机构,还非常少,而且非常贵!
文章中还反应了一个观念,就是认为养老服务应该是很便宜的,文中提到保姆的工资比刚入职的大学生,这两者其实没有可比性的,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,其工资待遇应该是不低的,而且,提供专业养老服务所需要的资源和难度,会远远超过其他服务业,在这个情况下,要求低价高质地提供养老服务,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。
根据我们对国内外养老服务考察的经验,我们初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,能够满足人们养老需要的专业养老服务,其收费应该是社会平均退休工资的两倍。在美国,我们考察了一家日间照料中心,这是一家非盈利性机构,政府对每位老人的各种养老服务补贴是10000美元/月,这个标准已经超过美国平均工资将近一倍左右。我们目前的补贴和退休工资,是不够覆盖专业养老服务的成本的。这就是目前中国养老所面临的最大的难题。
目前,整体提高养老服务质量,是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,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,是需要投入的,在养老机构,增加人员和公共空间,可以更好地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体验。
或许,现在有些人还不能理解今天的观点,当有一天,你也面临着文章中的难题时,我想,你会理解的,一家专业的养老机构,真的可以给老年人带来幸福!
寻求:受多家海内外公司委托收购,投资!!!
要求: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项目,投资老年护理院,投资居家护理, 有养老土地的项目等……证照齐全!北上广及全国各省会城市……各种方式合作可谈!
电邮:228545312@qq.com
微信:jgj228545312
声明: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。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,请作者持权属证明联系我们,将及时更正、删除,谢谢。
依据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》第12条,《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》第14条/23条,即“避风港原则”,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,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,本公众号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。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。